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6章38条,旨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条例》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要通过这次检查,推动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强调,由于社会上一些人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法律出台又遇到国内外经济环境出现的一些新变化,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这次执法检查工作一定要集中力量,抓住关键,提高效率,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围绕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这次执法检查,继续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大力扭转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切实纠正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问题;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随意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石秀诗主持会议并介绍了这次执法检查的工作安排。根据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于9月中旬分赴辽宁、江苏、广东、陕西、山东、福建开展检查工作,并委托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云南、甘肃等9个省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