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方面负责人8月1日说,为配合《反垄断法》今年8月1日起实施,正确开展反价格垄断的执法工作,国家发改委最近已经完成《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起草工作,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包括价格垄断)的基本法。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国家发改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赋予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职责。
上述负责人说,起草上述规定的指导思想是遵守《反垄断法》的原义,对《反垄断法》中有关反价格垄断的内容进行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为反价格垄断的执法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上述规定对《反垄断法》有关条文,结合反价格垄断的实践和现实情况,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有关负责人指出,《反垄断法》列举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价格垄断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即实行垄断价格、低价倾销和价格歧视。《规定》(草案)对垄断价格中的“不公平高价”和“不公平低价”分别规定了数量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对低价倾销,《规定》则明确按照国家发改委此前颁布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认定。
对价格歧视行为,《规定》(草案)明确其含义是“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或者变相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但依法对有关交易相对人实行价格优惠除外。”这里既对“歧视价格”作了解释,又明确了什么是除外的“正当理由”。